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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聘任专家委员会成员的邀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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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9 23: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聘任专家委员会成员的邀请函
尊敬的 林宗山院长 :
鉴于您在专业领域作出的突出贡献及影响力,经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培训部研究决定,邀请您加入“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培训部专家委员会”并担任 专家委员 职务。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成立于2005年,是卫生部主管、民政部登记注册(登记证号:4770)的国家一级协会。作为中国民族卫生协会直属职能部门,培训部主要以执行国家继续教育项目和实用技能培训为手段,推动中国民族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专家委员会是培训部师资队伍与学术支撑,培训部将以专家委员会为核心,展开卫生系统人才培训体系建设工作;逐步打开各地名医及学术带头人示范效应明显,新政策、新知识、新技术传播准确、快速、有效的局面;以技术为纽带形成专业技术人员之间、机构之间、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良性互动。
特此邀请!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培训部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路9号8421室   邮 编:100040   
联 系 人:陈振山 13611079952  电 话:010-52816808  传 真:010-52816779
宣传网站:国医国药复兴网“www.zyfx.org”  E-mail:chinanha@126.com

关于推动民族卫生人才培训体系建设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各地名医及各学科带头人的学术带头作用,有效推广具有先进代表性的治学思想以及具有广泛适用性的临床治疗方法,科学宣传具有代表性的养生保健理念与方法,系统介绍国内外先进的医院及科室管理理念和模式。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培训部开展民族卫生人才培训体系建设工作,以期为民族卫生人才培训体系建设做出有益的探索。
(工作)以“包容、求真、务实、高效”为指导原则,采用“政策指导、协会监管、市场主导、多方参与”的运行机制,加强与政府部门、民间团体、科研院(所)校、医疗保健机构以及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努力构建分布广泛、形式多样、功能健全、机制灵活的基本工作框架。
同时为加强培训部的学术能力建设,在工作过程中将逐步组建和完善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作为培训部的师资队伍与学术支撑对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第一阶段(2012年-2014年)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扶持和建设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培训部培训中心(省级)、培训基地(市级)、培训工作站(县级);
二、聘请和组建专业师资队伍(专家委员会);
三、组织编辑《国医国药研究》内刊(季刊、国际标准刊号:ISSN2222-7172);
四、加强(www.chinanha.org.cn)电子信息平台建设。
望各有关单位积极参与!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培训部
                                                  2012年5月6日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路9号8421室   邮 编:100040   
联 系 人:陈振山 13611079952  电 话:010-52816808  传 真:010-52816779
宣传网站:国医国药复兴网“www.zyfx.org”   E-mail:chinanha@126.com
                        
专家委员权利与义务(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培训部专家委员会工作,切实发挥专家委员会决策咨询作用,提高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培训部学术水平,促进民族卫生领域的继承与科技创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培训部服务与工作需要,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培训部设立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培训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国内民族卫生领域专家学者组成,根据需要可吸纳经济、教育等其他领域专家学者。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定民族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制订特色实用技术培训计划等重点工作中,发挥咨询作用,推动民族卫生人才建设的科学发展。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负责对专家委员会设立、变更、撤销进行审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内科、外科、传统医学、康复保健四个分委会,分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业组。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和研究民族卫生领域科学发展动态,及时向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培训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参与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培训部年度计划,教材讲义咨询、论证;
(三)参与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培训部重大项目实施与技术指导;
(四)承担主管部门及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4-6名,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原则上在专家委员会成员中产生。
第三章  专家委员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具备较高学术水平,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技术独特、实用并热心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向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与意见;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与建议;
(三)成熟实用适宜推广技术可列入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培训部培训计划,有关专著可作为指定培训教材;
(四)有利于民族卫生事业发展创新成果可代为申请国家专利并扶持其产业化发展;
(五)宣传及推广:在培训部关联电子信息平台及《国医国药研究》(内刊)加强成员技术推广及宣传;公示成员名单;业绩突出者可推荐成为中央电视台及关联媒体栏目主讲嘉宾;
(六)《国医国药研究》(内刊)免费发表信息及学术文章,达到标准者推荐国家级学术期刊发表;
(七)优先申办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培训部基地;
(八)单位符合要求者,优先申办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各级继续教育项目及其他各类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九)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积极发挥特长,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种活动;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专业信息,提出研究、推广先进技术策略的建议;
(四)不用专家委员会成员的名义进行任何违法乱纪活动;
(五)按照规定缴纳宣传费用。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采取聘任制,可连续聘任。
第十四条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专家委员会成员,予以除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
(二)任期内,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专家委员会相关活动;
(三)无正当理由,聘任期内拒不承担工作任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培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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